2015年3月份,許某君(已判刑)以做銀行“沖量”業務為名,從周某波處獲取他人身份信息,并申請了四張銀行ka。通過中間人“吳”姓男子聯系被告人孫某田,告知孫某田有貪官贓款需要洗白,讓其幫忙聯系POS機主。孫某田聯系了POS機主郭某凱、謝某博、阮某仁、韓某偉(均已另案處理)。因對報酬問題未談妥,后許某君直接聯系了阮某仁,要求阮某仁、郭某凱、謝某博、韓某偉,拋開孫某田直接操作刷卡洗錢。2015年4月8日,許某君安排周某波將5000萬元存入四張銀行ka中,同年4月10日,按照許某君的安排,由阮某仁使用銀行ka通過POS機分別轉入韓某偉經營的商貿公司500萬元,由謝某博轉入郭某凱經營的實業公司4500萬元。當日,轉入商貿公司賬戶的500萬元及實業茂公司的1150 萬元未能轉出。4月12日,郭某凱聯系孫某田,稱手頭有 1000余萬元讓孫某田幫忙洗白,并承諾給其50萬元;阮某仁稱有500萬讓孫某田幫忙洗白承諾給其30萬元。孫某田聯系廣州“老王”刷卡洗錢時發現銀行ka被凍結,未能洗錢成功。2019年1月8日,被告人孫某田被公安機關抓獲。

濟南平陰審理認為,被告人孫某田明知是犯罪所得,為掩飾、隱瞞其來源和性質,伙同他人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資金轉移,情節嚴重,其行為構成洗錢罪。被告人孫某田在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,系未遂,依法可以減輕處罰。綜合被告人孫某犯罪事實、情節、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,依法判處孫某田有期徒刑二年,并處罰金八十三萬元。
洗錢是很嚴重的經ji犯罪行為,會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、社會安定、經ji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ji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。洗錢不只是發生在新聞媒體的報道中,更可能發生在我們身邊,本案的孫某田即是這樣,認為只是幫人“倒手”轉一下錢,不會構成犯罪,結果觸犯刑法,悔恨終身。